外贸企业的付款方式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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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外贸企业的付款方式包括以下四种:
    1、汇付。汇付分为交货前电汇和交货后电汇。交货前电汇主要作为定金,预付款等。交货后电汇是交货完成后,电汇全部或部分余额货款以完成付款;
    2、信用证。信用证,外文名称“Letter of Credit”,简称“L/C”,信用证这种付款方式有着银行作为担保,同时以符合信用证相关规定的单据作为结算的中心。因此,信用证这种国际贸易付款方式以其较高的安全性而在国际贸易结算实践中应用十分广泛。而且,因为信用证的简直就是一个“真金白银”般的存在,所以,如果卖方需要贷款一定金额作为资金周转操作的话,完全可以以信用证为抵押凭证,向银行贷取一定的款项。目前信用证一般采用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付款方式最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
    3、托收。托收包括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还有信托业务,即进口商凭信托收据从银行获得货运单据,代表银行去码头提货。D/P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分为即期交单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远期交单,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D/A承兑交单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4、电汇T/T。这种方式操作非常简单,可以分为前T/T和后T/T,前T/T就是合同签订后,先付一部分订金,一般都是30%,生产完毕,通知付款,付清余款,然后发货,交付全套单证。不过前T/T比较少见一点,在欧美国家出现的比较多。因为欧美国家的客户处在信誉很好的环境,他自己也就非常信任别人。最为多见的是后T/T,收到订金,安排生产,出货,客户收到单证拷贝件后,付余款;卖家收到余款后,寄送全套单证。T/T订金的比率,是谈判和签订合同的重要内容。订金的比率最低应该是够你把货发出去和拖回来。万一客户拒付,也就没有什么多大损失。T/T与L/C比较,就是操作非常简单,灵活性比较大,比如交期吃紧,更改包装,等等,只要客户同意,没有什么关系;
    5、汇票,它是收款人支取相应货款的重要凭证,是由出票人进行签发的一种票据类型,只要持有汇票,那么委托付款人在见到该汇票之后,就需要进行见票即付款或者在制定的日期内完成相关货款的支付,在汇票付款方式中,主要涉及出票人、付款人以及收款人这三个对象之间的来回周转;
    6、本票,也是由出票人签发,但是委托付款人在见票之时需要无条件的将指定金额支付给相关的收款人,在本票付款方式中,主要涉及了出票人和收款人二者之间的周旋。除此之外,本票如果不特别进行说明,一般指的都是银行本票。对于本票和汇票这两种类型的票据付款形式,看似一样,实质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首先,就是涉及的对象了,汇票涉及三个对象,而本票则只牵扯进来两个对象。其次,在对银行的限制性要求上,汇票的出票人有没有限定,而本票的出票人则对银行有所限制与要求。最后,汇票可以在指定期限内付款,而本票则需要见票立即付款。
    7、支票,它的实际付款人是银行,指定付款银行在见到支票时,需要无条件将相应的金额支付给收款人,因此,支票本质上属于一种即期汇票。而且,银行在根据支票数额进行付款,是以付款人存在银行的已有存款作为参考基础的,如果支票数额大于付款人的实际存款金额,那么银行就可以拒绝支付相关款项,而这种类型的支票也就成了所谓的“空头支票”。
    7、托收,指的是卖家开具汇票,然后委托相关银行向买方收取相应货款的付款方式。在托收这种付款方式中,主要包含了委托人、寄单行、代收行和付款人这样四个当事人。而托收的方式又可以细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