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包括

法律援助

    国统计法的的调查对象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3、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4、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5、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6、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行为;
    7、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8、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