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失业困境?

法律援助

    如果经过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员工可以报警处理。但需要注意,员工需按照规定时间离职,否则将视为单方面违约。如果用人单位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金。但赖在用人单位不走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需将决定送达劳动者。若不能举证已送达,将面临劳动仲裁失效无限延长的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经过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报警处理。员工需要按照规定时间离职,否则将视为单方面违约。
    一、辞退的员工不肯走怎么办?
    1、用人单位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书面通知后仍然不离开,用人单位可以报警;
    2、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但是赖在用人单位不走是违法的。
    二、公司辞退员工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以,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一定要通知工会。另外应该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后,还要将该决定送达劳动者,而这一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的时候,将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劳动仲裁失效无限延长的法律风险。
    拓展延伸
    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
    (二)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三)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四)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六)给职工办理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
    (七)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八)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综合上面所说的,辞退员工一般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实施这个行为,如果在完成了所有的手续之后还不走的话,那么就会触犯法律,从而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但用人单位也要确保自己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
    结语
    经过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报警处理。员工需要按照规定时间离职,否则将视为单方面违约。如果员工不肯离开,用人单位可以报警,但要注意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以,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一定要通知工会。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如果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后,还将决定送达劳动者,而这一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的时候,将会面临劳动仲裁失效无限延长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