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族法的特点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但遗憾的是,由于某些法史观或方法论存在一些问题,因而有的研究结论未必正确中肯。在这里,我们不准备全面评述其所有观点或结论,也不打算系统探讨其全部成因,只想对其中一些影响较大而问题也较多的观点,根据自己的看法略作辨析,以期澄清某些历史事实。谬误不当之处,祈望不吝赐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