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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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也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