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宽带速率质量未达要求
法律援助安装宽带速率质量未达要求 上海安岗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安装了上海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国际互联网接入业务。但安岗公司认为宽带速率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故诉请解除合同并索回支付的月租费。 4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双方签订的《专线接入服务协议》予以解除;长城公司在获取违约金的前提下,应返还安岗公司4.25万元月租费的一审判决。 互联网接入质量引发异议 安岗公司与长城公司于2008年4月21日签订《专线接入服务协议》,由长城公司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2M速率的数据链路,以专线接入方式接入长城宽带。合同约定,任意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按照半年的月租费用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去年8月14日和8月20日,长城公司工作人员至安岗公司对宽带网络运行状况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除上海热线迅雷下载6.80MB/秒,其他网页或下载均未达到2MB/秒。安岗公司认为速率未达到合同要求,于8月26日向长城公司发出通知,称安装宽带以来,网络未正常运行,长城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9月17日和19日,安岗公司又发出律师函,称向被长城公司书面通知解除《专线接入服务协议》后,长城公司一直未退还服务费,要求7天内将服务费退还。2008年8月26日,安岗公司再次要求退还服务费6万元,但长城公司未给回音。为使业务正常开展,安岗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与飞速公司签订上网协议,开始使用中国电信宽带网络。之后,安岗公司起诉要求解除《专线接入服务协议》,长城公司返还服务费。 长城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 安岗公司诉称,网络安装后,一直处于非正常运行状态。至2008年8月26日止,在长达2个多月时间里,长城公司也未能将接入的网络正常运行,其所派技术人员也确认网络为不正常状态,造成安岗公司客户的电子邮件及网上订单丢失,给整体经营造成严重损失。 长城公司辩称,合同签订以来,2M数据链路运行正常。作为宽带接入服务提供商,长城公司与其他服务商一样,提供的都是网络接入服务,首先接入服务商所建立的内部网络,并确保按照上述接入符合一定的速率,再通过服务商的内部网络接入互联网。由于互联网的速率受诸多因素如并发连接数、国际通信线路的畅通性等的影响,而这些因素不是网络接入服务商所能控制和决定的,因此服务商都不会对客户接入互联网的速率作出承诺或保证。安岗公司作为从事网络通讯业的专业公司,对此应当是完全明确并知晓。因此,2M速率数据链路,仅指由安岗公司至长城宽带网也就是长城公司所建设的网络内网的链接速率,无法证明长城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也无法证明长城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故提供的专线接入服务没有质量问题,长城公司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同意解除合同。 安岗公司违约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测试结果,并非所有网站的下载速率均无法达到2M/秒,有部分网站的下载速率远远超过2M/秒,如2008年8月14日双方测试的上海热线迅雷下载,速率达到了6.80MB/秒。且根据同日的测试数据,ping包丢失率均未超过5%。故安岗公司称宽带上网速率无法达到2M/秒不是事实,以该理由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能成立。鉴于安岗公司现已使用中国电信宽带服务的实际状况,要求双方再继续履行《专线接入服务协议》已不可能,故准许双方解除协议。安岗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既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表明长城公司在合同中已对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后果作出了预见。合同中约定擅自解除合同由解除方支付半年月租费作为违约金,体现的就是长城公司对解除合同后果的预见性,故对长城公司不同意退还月租费的辩称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