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电压标准

法律援助

    一、电压等级划分
    我国规定安全电压为42V、36V、24V、12V、6V五种。
    由于我国的电压等级基本有220V、380V、10KV、24KV、35KV、110KV、220KV、500KV、800KV、1000KV。因此一般的划分范围是这样的:
    低压:低于400V;
    中压:10-35kV;
    高压:110kv以上500KV以下;
    超高压:500kv及以上。
    二、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是什么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供电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供电三相电压不允许平衡度,公用电网谐波,以及供电频率允许偏差等的指标限制。
    1、电压允许偏差
    用电设备的运行指标和额定寿命是对其额定电压而言的。当其端子上出现电压偏差时,其运行参数和寿命将受到影响,影响程度视偏差的大小、持续的时间和设备状况而异,电压偏差计算式如下:
    电压偏差(%)=(实际电压-额定电压) /额定电压×100%
    2、公用电网谐波
    谐波(HARMONIC)即对周期性的变流量进行傅里叶级数分解,得到频率为大于1的整数倍基波频率的分量,它是由电网中非线性负荷而产生的。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29-93)中规定了各电压等级的总谐波畸变率,各单次奇次电压含有率和各单次偶次电压含有率的限制值。
    该标准还规定了电网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流(2~25次)注入的允许值;而且同一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按此用户在该点的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设备容量之比进行分配,以体现供配电的公正性。
    三、额定电压等级
    我国的电力网额定电压等级(KV):0.22,0.38,3,6,10,35,60,110,220,330,500。
    习惯上称10KV以下线路为配电线路,35KV、60KV线路为输电线路,110KV、220KV线路为高压线路,30KV以上线路称为超高压线路。把60Kv以下电网称为地域电网,110KV、
    220KV电网称为区域电网,330KV以上电网称为超高压电网。把电力用户从系统所取用的
    功率称为负荷。另外,通常把1KV以下的电力设备及装置称为低压设备,1KV以上的设备
    称为高压设备。
    四、电力系统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允许偏差是多少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90)规定电力系统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允许偏差为:
    (1)35KV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额定电压的+5%~-5%;
    (2)10KV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7%;
    (3)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的+5%~-10%。
    为了保证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在综合考虑了设备制造和电网建设的经济合理性后,对各类用户设备规定了如上的允许偏差值,此值为工业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提供了依据。
    五、在工业企业中,改善电压偏差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就地进行无功功率补偿,及时调整无功功率补偿量,无功负荷的变化在电网各级系统中均产生电压偏差,它是产生电压偏差的源,因此,就地进行无功功率补偿,及时调整无功功率补偿量,从源上解决问题,是最有效的措施。
    (2)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在铭牌规定植的范围内适当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使其超前或滞后运行,就能产生超前或滞后的无功功率,从而达到改善网络负荷的功率因数和调整电压偏差的目的。
    (3)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从总体上考虑无功负荷只宜补偿到功率因数为0.90~0.95,仍然有一部分变化无功负荷要电网供给而产生电压偏差,这就需要分区采用一些有效的办法来解决,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就是有效而经济的办法之一
    法律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
    第五十四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