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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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婚姻的概念是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一、法律是怎样规定事实婚姻
    法律规定事实婚姻是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
    二、事实婚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的特征是:
    1、事实婚姻的男女均无配偶。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被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三、法律上事实婚姻的认定
    事实婚姻关系是国家有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承认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效力的一种婚姻关系。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为:
    1、1986年3月15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起诉离婚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起诉离婚时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之后至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同居时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之后,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