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的对象和申报材料有哪些

法律援助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二、纳税申报的材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
    纳税申报顺延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七)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