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身份证区号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20000 天津市;120100 市辖区;120101 和平区;120102 河东区;120103 河西区;120104 南开区;120105 河北区;120106 红桥区;120110 东丽区;120111 西青区;120112 津南区;120113 北辰区;120114 武清区;120115 宝坻区;120116 滨海新区;120221 宁河县;120223 静海县;120225 蓟 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