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署名是什么意思
法律援助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八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八种情形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这里的“制作”和“出售”属于一般的事实行为,几乎不会产生歧义。“作品”的含义虽然比较复杂,但著作权法第三条对它已有明确的界定,即包括以文字、口述、音乐、美术、建筑、摄影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的作品。因此,如何正确地理解“假冒他人署名”的含义成为准确适用该法条的关键所在。过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以及司法实务部门的通行做法都主张“假冒他人署名”就是指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名字的行为。
理论依据
综观各种关于“假冒他人署名”就是指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之名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理由,无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1、它是保护作者署名权的题中之义。因为假冒他人署名行为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具体包括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不署名、署真名以及署笔名的选择权,这是从作者行使权利的角度去理解的。如果反个方向从禁止他人不正当署名的角度去理解,署名权还包括更深一层次的意思,即不允许他人冒自己的名去发表或者发行作品,否则就有侵权之虞。这也就是我们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的经常要谈到的反冒名问题,它是著作权概念本应具备的内涵
2、它是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需要。由于作品是智力创作成果,所以著作权领域内的假冒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假冒,它会因所发表作品的庸俗和低劣而给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这是典型的侵犯作者精神权利的行为。如果著作权法连这种行为都不加控制或者不予理涉的话,那么法律对创作人之精神权利的保护就显得太不完整了。更何况大多冒名作品往往把侵害的矛头径直指向被冒者作品的整体,精神权利被损害不仅会造成名家严重的精神痛苦或者某种潜在的精神利益的丧失,还会直接影响其本应取得的经济收入。因此假冒他人之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与著作权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理当纳入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
3、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可以进一步印证传统解释的正确性。从不保护精神权利的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到一直保护精神权利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日本,都把反冒名作为著作权法的固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