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如何确定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分配代表名额一般应注意以下两点:(1) 党员人数是分配代表名额的一项重要依据,但不宜简单地按党员人数分配。如党员人数较多,但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对党政机关和 少数民族地区要适当增加代表名额。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2) 党委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机关的主要党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通常是领导同志工作过的单位或原籍)选举。可以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的党员领导干部,可以是党委常委;行政负责人,如党员正副省(市、县、区) 长;人大常委会党员正副主任;政协党员正副主席;法院党员院长;检察院党员检察长。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
所辖党组织数量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一般按照党的下一级地方组织或者基层组织划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经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
第十一条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