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怎么增加
法律援助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 有以下用途。 住房公积金的七大用途: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 集体土地 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 住房贷款 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 公积金 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购房 、还贷。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商业贷款 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父母给儿女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使用商业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 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租房。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销户提取全部余额。离、 退休 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 的; 领取 失业保险金 的;被判处 刑罚 、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治疗重大疾病。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的概念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就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只有城镇居民、城市在职员工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