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的措施有哪些

法律援助

    一、大力调整经济结构。这是从源头上节能减排的根本举措。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促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等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则、产业政策导向和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管理规定,严格用地、节能、环保、信贷要求,提高“两高”行业资本金比例,遏制“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出台的十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节能减排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年淘汰落后炼钢产能1691万吨、炼铁2113万吨、铁合金162.1万吨、电解铝31.35万吨、焦炭1809万吨、水泥7416万吨、玻璃600万重箱、造纸50.7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2617万千瓦,提前一年实现“十一五”目标。
    二、加大重点工程建设。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44亿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300亿元,支持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等项目,形成7500万吨标准煤的年节能能力,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330万立方米、垃圾日处理能力5万吨。全国新投运燃煤脱硫机组1.02亿千瓦。
    三、加快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启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国家从6月1日起对能效等级为1级和2级的高效节能空调给予财政补贴,截至2009年底,共推广节能空调500多万台。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十分明显,提高了能效,撬动了市场,拉动了内需,优化了产品结构。继续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推广节能灯1.5亿只。支持在北京、上海、重庆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试点。
    四、积极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指导各地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开展循环经济院士行活动。推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制度。加快国家生态示范工业园建设。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发布《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确定478家有资质企业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家电以旧换新回收旧家电突破500万台。
    五、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省级政府和千家企业2008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进行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省级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并向社会公告了考核结果。发布2008年各省市(自治区)单位GDP能耗、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和2009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公报。
    六、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清理了部分地区针对高耗能企业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政策、违规乱上“两高”项目等问题。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查处关停机组违规并网发电等问题;挂牌督办环境违法违纪案件;促进燃煤电厂脱硫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治污设备正常运营,通报并责令整改存在问题的污水处理厂和电厂;对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地方和企业暂缓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七、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通过“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环保知识,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以“推广使用节能产品,促进扩大消费需求”为主题,组织开展了全国宣传活动。举办了中国城市无车日、世界水日、中国水日、全国城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