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伤疤要求标准

法律援助

    当兵要求标准伤疤在面颈部的不能超过3厘米,其他部位有影响功能的伤疤不合格。
    1、在手部肘部脸部等明显部位不能有超过三厘米的疤痕,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2、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最主要的是面部和颈部暴露在外面的疤痕如果超过3CM是不行的;有皮肤疾病不行;脸部和颈部的纹身超过3CM不行,身上纹身超过10CM的不行;有整容史的也不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厘米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厘米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厘米的纹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