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伤疤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援助

    关于面部的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一、5.2 面部、耳廓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B.2  头面部损伤
    B.2.1 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二、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