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伤疤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援助

    (一)一级: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二)二级: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三)三级: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四)四级: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五)五级: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六)六级: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面部瘢痕或植皮≥1/3;全身搬痕面积≥40%;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女性两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七)七级: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250px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八)八级: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全身瘢痕面积≥20%;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九)九级: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面部有≥200px2或三处以上≥25px2的瘢痕;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十)十级: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全身瘢痕面积<5%,≥1%。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