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疤痕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3、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2.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3、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4、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5、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6、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人体损伤的程度分级:5.2.1 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5.2.2 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