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其解决措施
法律援助(一)原因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有以下几方面:
1、有法不依。如捐款。公务员的工资权利明明有明文规定,但很多人为了其政绩仍强令捐款,违者还会被批评为觉悟不高。
2、立法滞后,救济途径狭窄。
(1)对一些应保护的权利没有纳入立法范围。如上述所述的对奖励情况、评选情况不服等几个方面。在执行上级命令的问题上,权利方面没有规定,义务上倒是规定要服从命令,纪律上也规定不得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这就使公务员在面对违法的命令时无所适从。
(2)救济途径狭窄。从法律的角度看,公务员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他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均应受法律的保护。既然有人拖欠、扣发工资,受害人当然有权寻求司法救济。法律为劳动争议设置了仲裁与民事诉讼两个解决渠道,但公务员却无法直接援引这些法律依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为《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似乎并不在其列。由此看来,通过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也无法解决公务员的工资权利,相关部门与法院一纸不受理的决定或裁定就可以将这类事件推得远远的。而《行政诉讼法》也无法解决此类事件。因其第十二条第三款说:因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相关的司法解释更明确指出上述决定就是特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扣工资的决定不幸成为了行政法通常所说的内部行政行为,而解决公务员工资权利的愿望在这里难免会再次落空。而暂行条例也规定了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都是行政机关而非法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务员可以援引这一条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但合法财产以外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怎么办?他们从行政和法律上很难得到解决。
(3)打死不告官的文化土壤。
(二)措施
1、加强立法。
(1)抓紧出台《公务员法》,并抓紧制订《工资法》、《惩戒法》、《培训法》等下位法,使公务员在权利的维护方面具有更有效的解决途径和可操作性。
(2)在法律上扩大公务员合法权利的范围。
2、加强监督。重点是加强仲裁和监督机构的建设,必要时成立法院。按规定,我国受理申诉、控告的机构是原处理机关、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这些机关在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后,就要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进行对问题的处理。可见,这一机构是临时性的,随着公务员权利意识的日益复苏,这种临时性的机构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必须加强这一类机构的建设,必要时还可成立专门法院,如英国和法国,英国于1919年成立劳资仲裁法院以仲裁协调机构惠特利委员会难以协调的问题。1923年该法院又设立文官特别庭,专门审理惠特利委员会难以协调的工资、工作时间及工作环境等方面的问题。法国在拿破仑期间成立了最高行政法院,其主要职能是参与制定公务员法规,对公务员管理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以及监督公务员法贯彻执行情况。近年来,发达国家公务员改革的力度很大,总的趋势是收缩职能,精简机构,但保护职能却在加强。美国在人事管理局之外,分设了联邦劳雇关系局和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政府机构和人员裁减了一半以上,但处理政府劳雇关系和功绩制保护的职能却得到了保留和加强。
3、整个社会都积极努力,建立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治环境。并以这一环境鼓励公务员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