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电影资源犯法吗

法律援助

    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和处罚,包括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破坏技术措施、删除或篡改权利管理信息等行为。此外,制造、提供用于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未公告作品信息和未支付报酬也将受到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涉嫌侵权者的相关资料也将面临处罚。
    法律分析
    算,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偿的也算,因为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你可以自己欣赏,或者分享给特定的几个人,但公开分享出来就是侵权。
    1、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4)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5)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2、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2)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3)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3、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结语
    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根据保护条例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违法行为者,可能会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设备没收等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义务配合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相关资料。我们应共同维护知识产权,促进公正合理的信息传播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