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福建两省的经济特区有哪些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建立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国务院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厦门经济特区的区域范围,调整为厦门全岛(以高〔崎〕集〔美〕海堤的高崎一端为界)和鼓浪屿全岛,面积一百三十一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