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级市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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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共有21个地级行政单位,其中包括2个副省级城市(广州、深圳)、3个地级市辖区(珠海、东莞、中山)和16个地级市。
    广东省是中国南方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全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由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资源丰富,广东省设立了多个地级行政单位,以更好地管理和运作各项事务。同时,这些地级行政单位也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力,可以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
    广东省的2个副省级城市有哪些特别之处?广东省的2个副省级城市分别是广州市和深圳市。副省级城市是指在行政级别上和省会城市相同,但不是省会的城市。由于广州和深圳都是省会城市级别的经济中心和重要的国际城市,因此它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具有特别之处,对于广东省以及整个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广东省的地级行政单位数量是一个重要的管理和运作问题,也反映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各级行政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优化行政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同时,在推进地方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还需要加强法治建设,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立地级市,也可以将部分地级市划分为市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本行政区域内的情况和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