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未登记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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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登记是不发生居住权效力的。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生效,由此可见,仅仅立下字据未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居住权视为未设立。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制度,将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所谓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首先要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标的物住宅的情况、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但需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要去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是不发生居住权效力的,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合同中必须注明居住期限,比如可以约定使用的具体年限,甚至可以约定居住权人居住使用至去世为止,本案中约定“林某等五人有权在该房屋永久居住”即可以理解为居住使用至去世为止。
    同时,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除非双方有约定使用费,否则居住权人不需要向所有权人支付使用费。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现实中,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生活和居住的需要,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同时,如果他人恶意通过哄骗、助迫等方式获得居住权,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也可以通过主张该居住权没有经过登记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