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的技巧和策略
法律援助法律客观原则:刑事案件判决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供述无其他证据不能定罪,有确实充分证据可定罪。确实充分证据需满足条件:定罪量刑有证据支持,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人们应坚持事实真相、公平正义,不诬告陷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讲,无论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都必须实事求是。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当然,很多人在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会不自觉的避重就轻、趋利避害,但不要诬告陷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要坚持公平正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拓展延伸
口供的重要性及有效应用
口供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了解口供的重要性及有效应用,有助于律师和执法机构更好地收集、分析和利用口供证据。口供的重要性体现在它可以提供案件的关键细节、目击者的证言以及被告的陈述。有效应用口供需要律师具备一定的技巧和策略,例如通过提问、引导和审查等方式,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律师还应了解不同情况下的口供规则和限制,以避免不当使用或过度依赖口供证据。综上所述,深入了解口供的重要性及有效应用对于法律从业者至关重要。
结语
从法律角度讲,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都应该实事求是,不能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法律客观,刑事案件的判决需要重视证据和调查研究,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律师和执法机构应该充分了解口供的重要性和有效应用,以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口供的正确使用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