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推广服务经营范围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经营范围: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黄金现货销售;互联网销售;珠宝首饰零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商务信息咨询。
新技术推广是对经过检验和科学鉴定的合理的新技术成果扩大应用范围的活动。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是把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措施,是依靠科学技术促进生产发展、繁荣经济的重要环节。新技术要迅速推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新技术本身必须具有能够推广应用的条件,即具有技术成熟性和技术适应性。技术成熟性是指研究试验数据完整,原理设计、工艺设计合理,性能稳定可靠。技术适应性是指新技术能够适应使用单位的资源、能源、工艺、装备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水平,投产使用后能够带来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2) 研究开发部门和使用单位都具有新技术推广的积极性和责任心。(3) 国家、地方和企业制定合理的科技政策和行政法规,保障新技术的推广应用。(4) 建立健全新技术推广的组织机构。(5) 新技术投入使用后,要做好相应的工作,从制度上、组织上巩固成果的应用推广,并不断对新技术进行改进提高,使之日趋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