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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程序存在问题,包括鉴定人资格证明缺失、审查不严、送达手续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解决,以确保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
    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认定书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而审判人员也未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如我院审查的史某不服法院的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乡村道路上,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派出所的民警作出的,该民警并无鉴定人的资格。法院审理该案时并未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3.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手续不规范,有的根本没有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只送达当事人一方而没有送达另一方;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了有关当事人,但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如我院审查的多起该类民事申诉案件中,交管部门均未向当事人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及理由。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应符合相关规定。首先,认定书应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勘验现场后10天内制作,需要检验鉴定的则在结果确定后5天内制作。最后,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确保送达手续规范,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并提供相关证据,明确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审查中发现,部分案件中交管部门未向当事人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