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法律援助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一、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
    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7、集团登记机关与集团名称核准机关不一致时,应提交《集团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