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医疗期长短怎么定
法律援助目前我国对于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问题主要适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发部〔1994〕479号)的相关规定,即医疗期是以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也就是说,劳动者医疗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无关,而只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其生病时在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而只与劳动者患有难以治愈的癌症等情况,且其应当确定的医疗期在24个月以上的,则可以根据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一、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关于具体数额,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
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计算方式可能不都相同,但无论何种计法,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每月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医疗期需要提供病假条吗
凡是请病假,均享有提交病假条。劳动者请病假,应当由职工本人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经执业医师检查后,需要停工治疗休养的,由执业医师出具病假条,职工持病假条按用人单位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