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离婚冷静期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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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的,需要适用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即双方当事人协商好离婚事宜后,由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照片,一起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民政局审查后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当场受理,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后,夫妻双方需要回去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