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区检察院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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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直辖市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级别关系如下:(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检察院同级;(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应上海市第一检查分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第二检察分院;(3)各区基层法院对应各区检察院。我国检察院一共有四级。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第三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第四级: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