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生育权具有哪些内容

法律援助

    女性生育权的内容如下:
    1、生育自由: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一、未婚生子是否受法律保护
    未婚生子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包括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和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非婚生子女,即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肖像权是否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肖像权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和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投诉、控告、举报和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和物质帮助的权利;
    7、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
    8、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9、华侨、归侨、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