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中心主义的历史发展 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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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法典中心主义的历史发展 是什么 律师解答:就民事立法的体系而言,民法典是处于中心地位,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典中心主义。所谓法典中心主义 相关法律知识:法典中心主义的思想起源于罗马法。法典中心主义的思想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彭波尼(公元2世纪)以及帕比尼安(公元3世纪)所阐述的产生罗马法的法源体系中,法律被视为所有法源中的首要法源,并且被当作其他法源(裁判官告示除外)的衡量标准。[3]盖尤斯将法律定义为由人民作出的规定与命令,因此它也是人民的“权力”(potestas)的表现。因此,法律在法源体系中的首要地位不容置疑。[4]在当时并不存在着严格意义上的法典,这里表现的是所谓的“成文法中心主义”。在法典出现之后,成文法中心主义就演变成为法典中心主义。所以,法典中心主义是在成文法以后才出现的概念。 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之后,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处于领土分裂、法制分散的状况。直到19世纪现代法典的时代到来之前,仍然并存着为数众多的其他法律渊源。[5]这个时期,法典被看作现代民族国家的工具和标志。结束中世纪法制度与罗马共同法并存的时代,去除中世纪法制度最后的残余,并且扫除法的特殊主义而将需要适用的法加以统一。[6]在最初的意义上,法典化是要结束法律渊源多元和混乱的局面,从普鲁士、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家的法典化经验来看,都在于使法典成为法律渊源的中心。[7]例如,《法国民法典》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结束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