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
法律援助(一)提交替换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要递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
(二)审查员代为修改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此时,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铅笔进行修改。
一、专利文件不能修改的情形有哪些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异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份,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但这些补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请案卷中,供审查员审查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时参考);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