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法律援助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各国受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政治需要等原因所影响,采取了适合于本国的宪法表现形式。概括起来,宪法主要有以下渊源:
1.宪法:在我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也不同于普通法律。
2.法律:
①在我国,作为法律渊源之一的法律一词是在狭义上使用的,专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②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3.行政法规:
①专指由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②国务院还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其中具有规范性内容的,也是法律渊源,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4.地方性法规:
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发布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②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民族法规: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②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6.特别行政区法律:
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它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点在于它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②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是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内施行的法律。
③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7.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 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
②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①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本不属于国内法范畴,但我国签订或者加人的国际条约,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
②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先例,通常是不成文的,最初被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所接受并承认其法律的效力,并成为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