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权的保障主要依赖于

法律援助

    生存权的保障主要依赖于法律的保障。
    生存权本身并不是一个权利,而是一群权利,不一定是宪法文本意义上的权利(宪法文本上的权利如劳动权、物质生活保障权等),而是一种宪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是对一系列宪法文本上的权利的概括。正如许多权利问题是有争议的一样,生存权的概念也是有争议、并且可以争议的。不仅西方学者可以争议,中国学者也可以争议,关键在于论证。
    生存权的界定:广义与狭义学界关于生存权的定义很多,如生存权是“公民享有维持其生存所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的权利”;生存权是“人的生命安全及生存条件获得基本保障的权利”;是指“维持人的生存所必需的物质和其他方面的生活条件受保障的基本权利”。
    生存权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