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车险的首年投保价格是多少?

法律援助

    以下是不同车型的首年交强险的投保价格:
    1、六个座位以下的家庭用车投保强制交通保险的第一年保费为950元。
    2、六座以上十座以下座家庭轿车第一年保险价格较强的保险为1100元;
    3、六座以下非营业车辆的第一年保险费为1000元;
    4、六座以上十座以下非营业汽车第一年支付1130元;
    5、承载量在两吨以下的营业货车,第一年的保险费是1850元。
    6,承载量在两吨以上五吨以下的营运货车在第一年投保的交通保险费为3070元;
    7、承载量大于五吨小于十吨的营运货车,第一年的保险价格为3450元。
    8、承载量大于十吨的营运货车,第一年的保险价格为4480元。
    不同车型的首年交强险费用是多少?
    以下是不同车型的首年交强险的投保价格:
    1、六个座位以下的家庭用车投保强制交通保险的第一年保费为950元。
    2、六座以上十座以下座家庭轿车第一年保险价格较强的保险为1100元;
    3、六座以下非营业车辆的第一年保险费为1000元;
    4、六座以上十座以下非营业汽车第一年支付1130元;
    5、承载量在两吨以下的营业货车,第一年的保险费是1850元。
    6,承载量在两吨以上五吨以下的营运货车在第一年投保的交通保险费为3070元;
    7、承载量大于五吨小于十吨的营运货车,第一年的保险价格为3450元。
    8、承载量大于十吨的营运货车,第一年的保险价格为4480元。
    不同车型的首年交强险费用差异多少?
    以下是不同车型的首年交强险的投保价格:
    1、六个座位以下的家庭用车投保强制交通保险的第一年保费为950元。
    2、六座以上十座以下座家庭轿车第一年保险价格较强的保险为1100元;
    3、六座以下非营业车辆的第一年保险费为1000元;
    4、六座以上十座以下非营业汽车第一年支付1130元;
    5、承载量在两吨以下的营业货车,第一年的保险费是1850元。
    6,承载量在两吨以上五吨以下的营运货车在第一年投保的交通保险费为3070元;
    7、承载量大于五吨小于十吨的营运货车,第一年的保险价格为3450元。
    8、承载量大于十吨的营运货车,第一年的保险价格为4480元。
    车辆的使用年限都是多少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不同的车辆的使用年限都是多少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汽车购置税的费用是多少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该内容由 李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