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姓名和盗用姓名的区别
法律援助盗用和冒用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姓名权盗用是在当事人不允许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姓名获得自己的利益,而冒用是直接冒用他人的姓名做一些事情;
2、目的不同:姓名权盗用一般情况的目的,是获得自己的商业利润,而盗用的目的并不限于活动利润,可能达到自己的一些非法目的;
3、实施的方式不同:冒用直接把自己假扮成被,冒用人来获得不法的利益,而盗用仅仅利用被盗用人的名气来提高自己的身价或者品牌名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盗用他人姓名,是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