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资格被取消,如何重新恢复?
法律援助公租房取消资格的主旨:公租房取消资格的情况包括长期无人居住、故意拖欠租金、擅自改变用途、转租转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等;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以上行为需退回公租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责令退回,逾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以下情形公租房取消资格:
1.正常缴费但无人居住长达6个月以上;
2.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累计长达6个月以上;
3.擅自改变公租房居住用途的;
4.保障对象违规将公租房转租、转借他人的;
5.家庭收入(包括财产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拓展延伸
公租房资格被取消,如何重新申请?
如果您的公租房资格被取消,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重新申请。首先,您需要了解取消公租房资格的具体原因,以便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然后,联系当地公租房管理机构,咨询重新申请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根据要求,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状况证明等。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申请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核实工作。如果有需要,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咨询机构的帮助,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最后,耐心等待结果,并及时跟进申请进展。通过合理的申请和配合,您有望重新获得公租房资格,享受到相应的住房保障。
结语
公租房取消资格需谨慎遵守相关规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若存在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破坏装修或闲置等行为,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如拒不退还,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遭取消资格,您可重新申请,需了解取消原因并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如有需要可寻求专业帮助。耐心等待并跟进申请进展,合理申请配合,有望重新获得公租房资格,享受住房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