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事关心备至型婚姻

法律援助

    事无大小都供奉代劳,偶有不周,便会成为冲突磨擦的导火线。对配偶爱护备至,长久如此,若对方没有做出相应的回报,自己就会感到心理不平衡,很易使感情发生裂痕。
    一、父母离婚后孩子能继承财产吗?
    父母离婚后孩子能继承财产。父母离婚了,难免会伤害孩子的感情和生活,但离婚是父母之间的夫妻关系,财产共有关系的解除对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影响。父母仍然是孩子的父母,孩子仍然是父母的孩子。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只要财产是父母的财产,孩子仍然有权继承。当然,如果父母离婚后再婚,甚至再生孩子,会对孩子的继承份额产生实际影响。如果父母离婚未再婚,父母没有配偶,此时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即祖父母或祖父母和子女。若父母再婚,则重新有配偶,其再婚配偶有权继承。如果父母再婚后生下其他孩子,其他孩子和父母的现任配偶都有继承权,这种情况变得复杂。
    二、诉讼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方提起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大家看到这个问题,可能最直观的想法就是,主张离婚的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就行了!是的,这个办法可能大家都知道,但这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遇到这种情况的当事人,在没有其他办法的前提下,最后采取的无奈之举。笔者认为,当我们的家庭出现裂痕,夫妻感情走到尽头,总有一方不愿再继续忍受这无爱的婚姻,希望走出围城,故而痛下决心,要向另一方提出离婚。然而提出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预料到的问题就是,另一方不可能同意。所以在此,我们建议提出离婚的当事人一定对自己所能预料的问题,作个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一步,提出之前要让对方知道自己已经有了离婚的想法。夫妻之间的不和谐,应该使彼此早就有感觉甚至能预感到离婚的来临,这样您可以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对方进行沟通,让对方能感觉到婚姻已经无法再继续维系,真可谓是爱已尽,缘已绝。这种情况下,让对方从自身的角度审视这段婚姻是否还有持续的必要,千万不要和对方采取过激或暴力行为,给对方一定的时间及空间。任何一个人经过一段时问的思索后,总会有一个想法,不管这个想法是否得到您的认可。那么这种沉思之后的结论可能有两种:一种是可以考虑离婚,但有一定的条件;另一种就是坚决不同意离婚。面对这两种结论我们就要考虑下一步怎么办。
    第二步,对于附加一定条件的离婚,一般情形下附加的条件是物质经济上的或者是孩子,这一点我认为如果条件是在您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您就可以考虑做出让步或补偿。毕竟夫妻曾有过一段缘分,大家在友好而不过激的情况下,好离好散,是离婚方式的首选。对于另一种不同意离婚的。则找出对方不愿离婚的根源。现实中的根源有很多,比如,关爱孩子的。留恋家庭的,婚后没有生活来源的,等等。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说理让步措施。仁至义尽仍不能做通思想工作的,最后可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选择这种方式,需要当事人提前准备离婚所需的证据,主要就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也是先进行庭前调解,且调解贯穿整个审理过程,庭审结束后,如果仍未能调成,人民法院会根据庭审及双方提交证据情况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如果认定为夫妻感情确明破裂,则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否则,不准离婚。
    三、民事调解的方法
    (一)直接陈述法
    直接陈述法就是在调解纠纷时,法官在掌握案件主要事实后,直截了当地说明调解意见的方式,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直接陈述方法的运用,主要针对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不同认识,根据有关法律和道德规范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法官直接而明确地阐明自己对纠纷起因和双方责任的看法,以及对纠纷的调解意见。在调解一些比较简单、双方是非责任又比较明显的纠纷如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时,一般可采用直拉陈述法。
    (二)循序渐进法
    循序渐进法是指法官先提出一个当事人能够接受的观点,待对方接受以后,由于法律规定或道义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的缘故,进一步引导对方深入,直到对方接受其原来所排斥的观点,一步一步地使被劝说者改变认识的方法。因为人的心理总是不愿接受与自己已经形成的认识差距较大的观点,如果一开始就提出很高的要求,对方是不易接受的,所以在对方接受了一个与其心理定位差不多的观点之后,在这个已经接受的观点之下就派生出进一步的义务和责任,这或许是法律规定的,也或许是当事人接受前一个观点所派生出来的。
    (三)群体影响法
    人作为个体是依群体而存在的,个体的认识大多会因群体的认识转变而随之转变,特别是在社会、群体中人们普遍存在一种讨厌和排斥群体“偏离者”的倾向,所以个人在一般情况下都不愿意成为社会、群体的“偏离者”,为避免自己成为“偏离者”,个人就会采取转变自己的态度来适应社会、群体的环境。于是,这种心理就为我们在解决纠纷时提供了一种利用群体认识引导个体认识转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