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区划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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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实行如下:
    一级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三级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四级乡级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