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判断的重要性
法律援助新颖性判断的重要性 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在权利本位的时代,权利是法学的基石性范畴①,一部具体的法律制度,就是围绕着权利的获得,内容,保护方法,救济手段等等方面来展开的。在专利法中,专利权就是这样的一个核心权利。谈到权利,出于一种思维的习惯,我们往往会很自然的首先想到,权利是怎么获得的。因为只有获得了权利,才谈得上权利的保护和救济等等方面。如果从权利的获得着手去学习和研究,也许会是个好的开端。 怎么样才能获得专利权,或者说专利权的授予条件是什么,在我国的专利法中有整整的一章,也就是第二章加以规定。此外,在其他章节也有涉及,如专利法第2条对发明创造的定义,第5条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第9条先申请原则的规定。在所有这些条件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的满足无疑又是最重要的。而新颖性在专利审查程序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我想尝试着从发明专利新颖性制度入手,加以分析,尝试着去理解知识产权制度背后的一些东西。 确定了研究分析的对象,之后就应该是选择分析的视角和方法了。美国法学家霍姆斯的一句话启发了我,他在其《普通法》一书中有一个经典的论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此,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我认为,他并不是否定逻辑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建构中的作用,而是提醒大家在强调逻辑的重要性的时候,不要忽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正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平衡的需要导致了法律的产生并推动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基于这样的理解。下面我将主要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分析发明专利新颖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