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为什么现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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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六七十年代,在一大二公,统购统销的年代,表现为对一切非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禁绝和打压,有投机倒把是个筐,什么罪名都可往里装的说法,打击个,私,坏,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第二条 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二)从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八)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