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吗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要区分是否是他人发表的作品。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