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为什么显示无效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医保卡会显示无效:1. 冒名使用他人的社保卡在医院就医看病,用他人的社保卡支付本应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2. 将自己的社保卡转借给他人使用。3. 用社保卡在医院开出超过病情所需药量的药物,囤积药品或者倒卖开出的药品。4. 用社保卡购买养生保健用品、生活用品等非药类物品。5. 伪造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并将其用作医保账户报销凭证,进行医保欺诈,套取社保基金。需要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