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机动车辆保险主险有哪几个

法律援助

    机动车保险主要有4个主险。
    四大主险分别为:
    1、机动车损失保险: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车损险是附加险的基础,只有保了车损险才能保其他附加险。
    2、第三者责任保险: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以现在的赔付标准,上海地区一般第三者事故涉及到人身伤残都需要10万元以上的赔偿,因此建议三者投保10万元至20万元;10万元与20万元的保费相差不大,如果经济允许,可以选择20万限额,基本能够满足保障需求。
    3、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车上人员险的保险金额与作为息息相关,一般每个座位保额按1-5万元确定 。司机和乘客的投保人数一般不超过保险车辆行驶本的核定座位数。
    4、全车盗抢保险:如果车在使用过程中一直都在比较可靠、安全的停车场中停放,上下班路途中也没有什么特别僻静的路段,就可以考虑不保盗抢险;但如果车属于很常见的、丢失率比较高的车型,那一定要保盗抢险。
    同时还有11个附加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损失险;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车身划痕损失险;
    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7、车上货物责任险;
    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不计免赔率险;
    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11、指定修理厂险。
    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基本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一般来说,附加险所交的保险费比较少,但它的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险种。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除保险公司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