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粮食的概念是指
法律援助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粮食的概念是指
1、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并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2、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二、什么是商品流通企业
1、商品流通企业是指所有独立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企业单位。以商品进销差价为主要盈利方式;
2、是通过低价格购进商品、高价格出售商品的方式实现商品进销差价,以此弥补企业的各项费用和支出,获得利润的企业在国家的商品流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外贸、医药商业、石油商业、烟草商业、图书发行以及从事其他商品流通的企业;
3、商品流通企业通过商品购进、销售、调拨、储存包括运输等经营业务实现商品流转,其中购进和销售是完成商品流通的关键业务,调拨、储存、运输等活动都是围绕商品购销展开;
4、和工业企业等其他行业企业的经营活动相比较,商品流通企业有三个特点:
(1)是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商品购销;
(2)是商品资产在企业全部资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是企业资产管理的重点;
(3)是企业营运中资金活动的轨迹。“货币——商品——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