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美术作品怎样认定侵权

法律援助

    要以“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去判定。
    所谓“接触”,并非指一定看到或摸到,而是指一种接触的可能性,即被诉侵权人有可能接触到被侵权人的作品。如果某一美术作品从未发表过,说明没有接触的可能性,没有接触则无法构成侵权;如果该作品公开发表了,例如文章在网络上发表、图书出版、画作公开展览等,无论被诉侵权人是否看到了这一作品,都可以推定具有“接触”的可能性。
    “实质性相似”则是指侵权人作品与被侵权人作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在进行相似度比对时,首先应区分哪些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只有独创性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才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为公有元素,即非独创性部分,则作品不构成侵权。例如,两部美术作品均是在借鉴前人某幅画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可能存在部分相似,这时就需要先剔除非独创性部分,再对两部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比对。此外,当作品类型一致时,相似度达到一定程度自然可以推定为“实质性相似”,但是当作品类型不同时,也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例如,某作家创作了一本书,后有某影视公司未经授权便依据该书拍摄了一部电视剧,若能从电视剧的具体情节中推定出电视剧与该作家作品讲的是同一故事,则文字作品与影视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目前,“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整体观感法,也称普通观众测试法,即从大众角度理性看待一件美术作品是否构成相似,强调大众对某一美术作品的艺术感受和精神体验。
    二是“三步检验法”标准,也称抽象测试法,即由相关艺术专家或司法领域专家对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剥离后,再判断独创性部分是否与其他作品构成相似。
    三是内外部测试法,即首先使用外部测试法来确定原被告作品是否传达相同的思想,然后在此基础上使用内部测试法分析思想层面的相似性是否可导致表达层面的相似,该种方法需要与上述两种方法佐证配合。此外还有逐字逐句比对的解构方法等等。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美术作品侵权赔偿标准
    没有具体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侵权美术作品一般赔多少呢
    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具体赔偿多少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作品的相同即构成侵权,通常易于认定,难点在于作品相似的判定。对此,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实质性相似”的界定标准,即只要作品使一般公众产生基本相同的感觉,就可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就成立侵权。具体从如下步骤判断:
    1、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
    2、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
    3、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
    4、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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