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画报著述贬损民间工艺师遭天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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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11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民间工艺美术师杨洛书诉中国画报出版社、沈先生(中国画报出版社主编)、张先生名誉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家埠年画之旅》的销售;在全国重要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的案件。
    原告杨洛书诉称,原告生于山东潍坊杨家埠木板年画世家,是杨家埠百年名号“同顺德”画店的第十九代传人,7岁拿刻刀,14岁开始学习印年画,16岁正式进作坊。经60多年的潜心研究和实践,刻版技艺独树一帜,以首创“刀头具眼,指节灵通”的刻版术而著称于世。
    1988年,原告杨洛书的作品获得全国民间艺术品一等参展证书,被授予“民间工艺美术师”称号。2002年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鉴于杨洛书在民间文化保护、传承和创作方面的突出贡献,授予他“民间工艺美术大师”称号,2005年4月联合国教育组织又授予其名誉博士称号。2005年5月24日杨洛书被聘请为“中国艺术研究院民间艺术创作研究员”,同年6月8日受聘“济南市民俗艺术馆年画艺术研究所所长”。
    2006年1月,中国画报出版社出版《杨家埠年画之旅》一书,多处用卑下的语言,贬低原告的才艺,侮辱原告的人格。说原告“既不会画,也不会刻板,他甚至不印画”;被告张先生说原告的“很多画样是模仿张先生的父亲的”,“中午到我家里拿样,拿去复制后还来,我们家的大门神样他也拿过去”;还捏造原告向张先生的父亲免费学刻板;原告的年画“《水浒一百单八将》也不是他刻的”;原告“只宣传自己,不提真正刻版的艺人”,“是一个个人英雄主义者”;“与其说杨洛书是一位艺术大师,倒不如说他是一位社会活动家”;原告出名是因为“最敢说话,是有名的杨大炮,什么话都敢说”;“善于包装”;“一夜成名”;“是一个神话”;“他什么都敢说,他知道记者最需要什么,然后他就说什么,泡沫吹得越大,媒体越高兴,当地政府也越高兴,读者也更觉新奇,皆大欢喜”,等等。总之,被告说原告不会刻版,不是年画艺术大师,靠说大话,吹牛皮成名。被告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精神痛苦,也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提出上述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一、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方法是什么?
    (一)计算方法之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1.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这种方法在实践中也是很少操作的,因为诉讼中的当事人是相对的,但是原告的损失可能是由许多的侵权人共同造成的,很难证明原告损失份额里是由于相对被告的原因占多少份额,这种比例是很难确定的,所以这种计算方法实践中不是很常用。
    2.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这种方法在涉及文字作品、著作权案当中应该得到普遍使用,但是涉及电影作品的情况不是很多。
    3.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这种方法是目前涉及网络电影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一个常用的方法,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如果原告在诉讼之前,他曾经授权其他的网站合法使用自己的作品,权利人可以提供相应的合同作为证据,即使原来的授权和侵权的作品不是同一个,但是法院也可以把以前的在签的合同作为判决赔偿的标准。
    4.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累,实际中这种计算方法适用的也不是很多,主要原因是要查明原告到底销量减少了多少,和被告侵权复制品的数量到底有多少,这个是非常困难的,尤其现在法院要提高审判效率,要在短短一年或半年时间内,把事实都查的非常彻底的话,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这种方法也没有得到非常普遍的适用,虽然这种方法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作为一个重要的方法来规定的。
    6.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比如原告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确定按照收益一定比例,原告收取使用费,但由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实现,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这也是一个方法。
    (二)计算方法之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实践中的难以操作。举证,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主张。在线观看的数字,如果能认定这些数字是真实的,法院可以再确定一个合理的方法,然后计算出被告获利的数额。但是如果被告否认点击数字的真实性,被告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点击率实际上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个非常常用的方法。
    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发生之后,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然后还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确定著作权侵权者的违法收益数额,若是都并不能确定的,那么最后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得超过五十万,是比较低的,若是能够确定,就按照两者之和作为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