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害关系人是指哪些人?

法律援助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就房产而言,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该房屋的产权有利害关系,对房屋产权归属存有争议,或者对权利内容有争议(如认为权利内容与实际状况不符,损害了自己的利益)等。而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借条)、调查合同对方资信等查询,不能认为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一、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驰名商标吗
    利害关系人可撤销驰名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驰名商标所有人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下列主体为利害关系人:
    (一)驰名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
    (二)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但于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二、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
    (一)独立的权利主体
    利害关系人是相对于行政许可主体、行政许可申请人之外独立的权利主体。利害关系人有着独立的权益、价值取向以及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要求,同样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利害关系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能是一定数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利害关系人受法律保护
    利害关系人是由法律赋权依法产生的,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关系人或第三人,必须是同行政许可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随着行政许可行为的产生而产生体现了它是一种依附性、共生性、从属性关系。也就是只有当某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产生并实施,利害关系人才会产生。可以说它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伴生物,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法律地位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
    利害关系人作为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已有法律存在,就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虽然主观上并未指向,但客观上已经存在,或虽然不能预见侵害关系的存在,但事实已经存在。因而,它的存在是与申请人具有相互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活动在考虑申请人的要求的同时,行政机关有义务要平等地对待利害关系人,同样有责任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使其真正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