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授权的代理权限
法律援助一般代理之权限的内容具体如下:
1、代为起诉和应诉;
2、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3、代为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
4、发表代理意见;
5、代为申请执行。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委托人只授予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性的诉讼活动,而不能代理当事人进行实体性权利处分的授权代理。例如,在一般代理过程中,律师可以代理起诉、应诉、提供有关证据、法庭质证、发表综合性代理词、参与法庭辩论等。委托人只授予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性的诉讼活动,而不能代理当事人进行实体性权利处分的授权代理。例如,在一般代理过程中,律师可以代理起诉、应诉、提供有关证据、法庭质证、发表综合性代理词、参与法庭辩论等。但是对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等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处分的事项就不属于一般代理的授权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